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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钱不还还耍横 司法拘留让他大梦初醒
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17年09月13日

法院干警在申请执行人的指引下找到孙某当晚的落脚地 

睡眼惺忪的孙某还没来得及反抗就被戴上手铐,此时他才大梦初醒

被执行人孙某被带离母亲家中。藐视法律、不守诚信的人,怎么可能“吉祥如意”

被拘回法院后,孙某在执行法官的教育下,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,并当场履行完毕

  2017年9月13日清晨五时许,初村镇东马山村。正在母亲家炕上呼呼大睡的孙某被法院干警叫醒,带上手铐,强制带离。直到这时,他才大梦初醒。

  2016年9月间,被告孙某分两次给原告赵某出具欠条两张,每张欠条都只有潦草的十几个字,分别载明“今借赵某人民币20 000元整于12月1日还”;“今借赵某人民币壹万元整(10000)于2016年10月12日还清”。之后,被告孙某分月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5 400元。原告主张,二人是朋友关系,被告当初是以做买卖的名义向其借款,双方当时还就借款的利息以口头的形式进行了约定,被告已经支付的5400元是利息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 000元、利息8 100元。被告则辩称,二人并未约定利息,已偿还的5 400元是借款本金。

  高区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,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被告出具的两张欠条都没有载明支付利息,原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实双方曾约定支付利息,因此不能认定原、被告之间存在支付借款利息的约定,被告已支付的5 400元是偿还的借款本金,而非利息。法院还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,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 000元,扣除被告已偿还的5 400元,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 600元。因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经支付的5 400元是偿还的哪一笔借款,应当视为偿还还款期限在先的借款。现两笔借款期限均已届满,被告理应按时足额支付所借款项,被告至今未还,显属不当,应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。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4 600元并按照6%的年利率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。

  宣判后,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,但被告孙某始终逃避履行义务。面对执行法官一次又一次的传唤,他始终置之不理、拒不到庭。在案件审判法官的协助下,执行法官了解到,孙某体格强壮,性格彪悍,庭审期间就态度强硬,主动配合法院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不大。在这种情况下,执行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。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了解,执行法官摸准了孙某的生活行动轨迹。在9月13日凌晨四点半的全市法院第四次集中执行行动中,高区法院针对孙某特点,配备充足警力,制定周密预案,在孙某母亲家中一举将其抓获。睡眼惺忪的孙某,面对着身着制服的法院干警,看着戴在手腕上的手铐,放弃了一惯的强硬蛮横,也没有了任何抵抗,顺从地跟随干警上了警车。

  在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下,在执行法院的劝导和教育下,孙某当天上午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,并当场履行完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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